征地补偿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协调、裁决、行政复议等。
【法律依据】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