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按照此规定,如果员工有1天未休年休假,那么该1天上班公司应支付3倍工资,但由于员工当天的工资,在当月已经正常发放了该1天的工资,所以在员工离职时,单位还需要另支付2倍工资的差额,总计就是该1天上班,单位支付3倍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