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广义上都应该视为商业银行,但因为一些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了邮政储蓄银行不能发放贷款只能吸收存款,农村信用社又承担了很多政策性业务等,所以他们是特殊的,而这些特殊的都有国家和政策的因素,因此在制定法律上要有所区别。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
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其次商业银行与各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同。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功能齐全、综合性强,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经营活期存款业务,它可以借助于支票及转账结算制度创造存款货币,使其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