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说法的立法目的在使合法的游说摊在阳光下,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下进行,防止不当利益输送,杜绝黑金 政治与不法关说,以发挥正面的政策参与功能, 并确保民主政治的参与。
现代民主政治下,经常需透过游说活动来达成愿望者,即属於团体利益;也因此,利益团体活动可说是民主体制下一个必然的产物。尽管在一些极权国家,也存在著若干的利益团体及对政府的游说;然而,这些活动不仅不公开,其广度及深度,也与我们在民主国家所观察到的游说活动,存在著天壤之别。是故,我们不仅可从利益团体的活动状况,看到一个国家民主化的程度;同时,也只有在民主体制之下,利益团体活动才有可能获得一个开放的空间。因此,正因为在民主体制下游说活动始有允许公开进行的空间,所以我们才有对其加以规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