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青藏高原为中心的藏区的人们都有着对自然山林崇拜的习俗,重视对动物的保护。顺治五年颁布了禁猎法旨,圣山的占有者不可乘机至圣山追赶捕猎野兽。延至民国时期,藏区各寺院颁布了“日垄法章”,规定每年从藏历正月初七至七月底期间内,寺庙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以外的动物,违者皆给不同惩罚。总之,凡是在水陆栖居的大小一切动物,禁止捕杀的文告已公布,文武上下人等任何人不准违犯。藏区的人们对于可食的动物在分类上也比较严格,并形成一种定式。除了某些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食物禁忌外,所有被人们饲养的动物都可以食用。因为这些动物正是为了食用而被饲养的,而那些野生动物在传统观念上是不可食用的,它们被认为是大自然的一员,与人类享有同等的地位,理应得到人类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