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谁抚养孩子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扶养能力合理安置。
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存在着以下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同时,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应对比双方抚养条件,选择更有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一方。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在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处理时,会综合双方的情况,根据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进行调解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