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事项:
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关于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规定。
3、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指第三人代替原来的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与债权让与相反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未变而债务人已不再特定,债务承担同样构成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