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属于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明定4月5日为国定假日清明节。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2008年,清明节正式成为法定节假日,放假一天。2009年,又改为三天。
清明节又叫踏青节,是冬至后的第108天。是中国传统节日,重要的“时年八节”之一,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之一,是祭祖和扫墓的日子。
早在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就已经明定4月5日为国定假日。后来在2008年,清明节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放假一天。2009年,又改为三天。大家都知道现在我国有七大传统节日: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中国的节日体系有着源远流长的——文化渊源。所谓民俗是它有很多我们民族独有的文化、价值观、审美,是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确认节日的法定地位是保护民族的文化身份、民族情感、民族的精神方式。这代表着一个国家对传统的重视,民族对保护与传承传统文化的自觉。
清明无雨旱黄梅,清明有雨水黄梅(苏、鄂)
清明节气的霜、雾、雷及寒暖与未来天气均有一定预示,相关谚语有:
麦怕清明霜,谷要秋来旱(云)
清明有霜梅雨少(苏)
清明有雾,夏秋有雨(苏、鄂)
清明雾浓,一日天晴(豫)
清明起尘,黄土埋人(晋、内蒙古)
清明响雷头个梅(浙)
雨打清明前,春雨定频繁(鲁)
阴雨下了清明节,断断续续三个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