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党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党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2、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