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裁员的条件包括: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
一般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金难以回笼、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等。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其他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