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
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