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质押有以下几种的分类:
(一)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以质物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
(二)民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这是根据质押所适用的法规进行的分类。
(三)占有质押、用益质押和归属质押:这是根据质押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四)债务人提供的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质押:这是根据出质人的身份不同所作的分类。
(五)普通质押和共同质押:这是根据出质人数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