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