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配偶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赔偿。但在离婚赔偿案例中极少见到关于这方面的赔偿要求和赔偿判决,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离婚案件还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的照顾的原则,故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往往被放入财产分割中解决。但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同样可单独提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