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指中国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是对犯有轻微过错的犯人所使用的惩罚手段。
笞在中国奴隶社会已广泛使用。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规定。汉代也有笞刑。汉文帝时废除肉刑,用笞刑来代替肉刑,笞刑变成了惩罚重罪的一种手段。魏晋时也有笞刑,但妇女受笞刑不得笞臀而笞背。南北朝时候的杖刑,实际上就是隋代以后的笞刑,用于对轻罪犯人的一种惩罚。唐代以前,笞刑可以施加在犯人身上的脊背、臀部、腿部等各个部位。唐代规定为臀部和腿部。明清笞刑沿袭唐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