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