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包含的条款如下:
1、具有立法权。
2、有权对总协定条款作出权威性的解释,总协定的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均无这些法律权力。
3、有权批准各委员会、工作组以及专家小组受委托而提出的建议。
4、有权经一定方式解除某缔约方对总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
5、有权根据《缔约方全体大会程序规则》的第8条和第9条,批准非总协定缔约方所提出的要求,取得总协定观察员资格。
6、有权批准关贸总协定的预算。
7、具有准司法权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