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证要求的条件:取得校车型驾驶证及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