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例如加班审批单、打卡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