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的原则是以未成年子女为基准,方便探望人探望为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为随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处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养子女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