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更名,需要分开为不用的情况来办理,办理程序为:
1、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2、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3、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