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校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4岁。新聘中小学校长正职年龄通常在45岁以下,应担任副校长3年以上,新聘副职年龄通常在40岁以下,应担任学校中层管理正职3年以上。市管干部从其任职年龄规定,对长期担任校长,工作业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的干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适当延长其任职年龄,但最多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