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案,国税机关根据公民举报、部门转办、互有交办、情报交换或微机网络分析对有嫌疑的对象进行计算机或人工排列,得出稽查重点户。并填写《举报案件摘要表》,然后根据《举报案件摘要表》直接填写《稽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经审批后实施稽查;检查,是根据选案所确定的稽查对象,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原始书证材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审理的活动过程;审理,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执行,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若被查对象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执行人员可填制《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稽查局。在获得批准后,可依法对被查对象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