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可分为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若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即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若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阶段,破产宣告。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并处理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设立清算组。
3、第三阶段,破产清算。
清算组接收和管理破产企业,清理、变现、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审核破产债权。
4、第四阶段,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最后,撤销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