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他人信件包裹的,违反《邮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另外,如果情节严重,还违反刑法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邮政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