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为: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同年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予张某,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不为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还给他,张某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问题:该电脑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理由为张某以市场价买入,不知底情和已经交付,我国合同属于债权,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而就这个合同而言,根据前后文陈某只起诉要求返还电脑,不涉及撤销合同,所以这个合同仍然应该是有效力的,本案会判决陈某要求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