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被到期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