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五刑: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刑和斩首等。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五刑相关;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