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