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英国商人从西印度群岛运来一批西红柿。按美国当时的法律,输入水果是免交进口税的,而进口蔬菜则必须缴纳百分之10的关税。纽约港的关税官认定西红柿是蔬菜。
理由是:它要进入厨房,经过烹制,成为人们餐桌上的佳肴。商人则认为应属水果,西红柿有丰富的果汁,这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备的;它又可以生食,同一般蔬菜也不一样,形状色泽也都应当属于水果范畴。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后只好把它作为被告,送进美国高等法院,接受审判。 经过审理,法院一致判决:无论是生吃还是熟食,它总是同饭后才食用的水果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