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品是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动产或权利。
在质押期间,接受质押的一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如变卖等,只要在质押结束后,将等同于质押物的资产需要还给质押方。
质押物移交时,监管人应按《质押物监管协议》收取监管费用,未收取的,可请求质押双方协助行使留置权;
监管人应另行编制《质押物交接清单》,会同原质押物接收人或原质押双方共同核对清点,各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