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但也有例外情况:
1、用人单位将自己的经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这些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招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进行经营,其聘用的员工因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向被挂靠的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