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至少有两大前提:
一是有有完善的宪法文本。
所谓完善是说宪法的内容符合国民多数支持,反映他们的意愿,“曲高和寡”的少数人关起门来制定的宪法一定不完善,不反映众意,执行起来不会是自觉的行动。有普遍的抵触,等于沙漠上建塔那样没有根基,宪政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徒法不立”、“徒宪不立”。
宪政需要有基于宪法精神的一大批法律具体化宪法的要求,从而以体系化的法律来保证宪法的执行,为宪法的真正落实来“保驾护航”。前一项前提最重要,是从宪法自身着眼的,没有一部好宪法,宪政无所依循。后一项也重要,是从由宪法内容延伸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很多个驱动器,宪政必然所行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