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994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所以不能将诊所转让给他人。如不想继续经营,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撤销医疗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