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当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法院解冻,原告被告均无权私自解冻,包括银行在内。一般情况下有三种解冻方式:
1、判决之前,原被告经调解协商一致,原告提出解除申请,经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冻
2、被告完全履行了偿还债务的,法院会及时解除冻结。
3、原告在庭审中败诉的,法院依法解除对原告财产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