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英国商人从西印度群岛运来一批西红柿,按美国当时的法律,输入水果是免交进口税的,而进口蔬菜则必须缴纳10%的关税。纽约港的关税官认定西红柿是蔬菜,理由是它要进入厨房经过烹制成为人们餐桌上的佳肴。商人则认为应属水果,据理力争西红柿有丰富的果汁,这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备的。它又可以生食同一般蔬菜也不一样,形状色泽也都应当属于水果范畴。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后只好把它作为被告,送进美国高等法院接受审判,经过审理法院一致判决。正象黄瓜、大豆和豌豆一样。西红柿是一种蔓生的果实。在人们通常的谈论中总是把它和种植在菜园中的马铃薯、胡萝卜等一样作为饭菜用,无论是生吃还是熟食,它总是同饭后才食用的水果不一样。从此,西红柿才法定为蔬菜,成为人们餐桌上的第一佳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