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