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行政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四种。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规定,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处分种类,亦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