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易制度上,存托凭证交易在交易方式、申报类型、涨跌幅限制比例、成交价确定原则等方面,均与所在A股板块相关交易机制相同。有别于A股的交易事项主要是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交易单位为“份”。
2、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3、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卖出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4、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与所在A股板块一致。
5、存托凭证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