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
在办理公证遗嘱时,需要立遗嘱人携带以下材料亲自办理: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立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者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正因为公证遗嘱有着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其效力,因此一般很难推翻,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没有立遗嘱的能力或者财产属于无权处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