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是当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是当事人支配自己的人身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结婚包括初婚,即未婚男女缔结婚姻;复婚,即原配偶双方缔结婚姻;再婚,即离婚或丧偶之人缔结婚姻。
结婚自主意味着结婚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离婚自主意味着离婚可以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以不经过双方同意。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离婚须经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对离婚自主权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依照这条规定,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不论是他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别的亲属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