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校一般不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