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勋章”是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授予中国人民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分三级。
一级授予当时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红1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红2方面军或红4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陕北红军或红军第25军以及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或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