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有: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