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时实行“简单多数”,持股过半即可通过表决。但是,《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股东会表决特别重要的事项,如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必须经持股2/3以上的股东通过,也即是67%的比例。
综上所述,持股51%尚不能达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对重大事项的表决仍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但是持股70%即可达到绝对控制,公司任何事项都可一言而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