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
纪检监察办案程序如下:
1、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查处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案件检查的前提和基础。
2、立案。按照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涉及出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3、调查。是指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4、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5、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机构移送的活动。
6、申辩。是指被调查人就被检举控告的事实和调查组经过查证认定的错误事实、情节、性质,申述自己的理由,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