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且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出现,是在清朝末年。这种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中国成立以后,陪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我国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