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如下: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