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
无子女,有抚育的能力,未患不应当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