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阐述了“平均地权”的含义:“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
1912年10月12日,孙中山在上海报界公会欢迎会的演说中进一步阐述了平均地权的具体操作方法:“平均地价,即厘定地价之高下,为一定准则,地主本之纳税,而国家得随时照其原价收买,则一任民间之所报。若多报于原值,则是先负重税,且不知国家何时收买;若少报于原值,则固可减省税量,然一俟国家收买,则必受方折。